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學院教育方針,培養高素質佛教人材,以獎勵表揚為主,對各類先進的學生進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條 每學期結束,由學院教務會議,對每個學僧的品德與成績進行鑒定評比,對德智體、戒定慧全面發展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的學僧,可分別授予“優秀學僧”稱號或單項榮譽稱號。獎勵方式可表現為:口頭表揚、通報表揚、頒發獎品、獎狀、獎學金等。
第三條 獲獎學生在品德、修持、學習成績方面的標準為:
(一)遵守國家政策法令,愛護常住。
(二)學習精進不懈,成績優良(沒有不及格科目,且平均學分績達85分以上)。
(三)品行端正,具足正信,注重修持,自覺遵守院規,保持全勤。
(四)尊敬師長,幫助同學,熱心公益,勞動積極,有突出表現。
第四條 勞動修持獎。在勞動修持等方面表現突出者,通過評比后,給予前三名獎勵。
第五條 勤學守紀獎。要求學生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學習態度端正,勤于思考、虛心好學,能較好掌握各門功課的基本知識,學習成績進步較快。
第六條 優秀學生獎。對學習上成績特別優秀、品德、修行方面表現良好的學生,實行獎學金制度。以每學期末綜合評定成績為標準。
第七條 旁聽生在一學期學習中,平均學分績達到70分以上,且各方面表現良好者,允許轉為正式學員。
第八條 各種競賽優勝獎。凡納入學校工作計劃而舉辦的各種競賽,按規定名額,優勝者給予精神與物質獎勵。
第九條 先進班級獎。要求班級組織健全,民主作風好,同學之間互幫互助;奉公守法,遵守紀律,思想積極上進,不良現象少;學習風氣濃;衛生狀況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