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學院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護學院和學生的合法權益,建設良好的校風和學風,根據中國佛教協會關于佛教院校建設的有關精神,結合我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取得河南佛教學院學籍的學生。已經入學報到,尚處在學籍審查期中的新生也適用本規定。
接受遠程教育的學生不適用本規定,學院有關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違紀處分辦法。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僧團戒律清規或者學院各項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四條 對有違紀行為的學生,按情節輕重和悔改態度、表現,學院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并載入學籍存檔。其中批評教育包括口頭批評、書面警示和通報批評等教育方式。
第五條 學院在對違紀學生的處理過程中,應當:
(一)堅持教育與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二)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
第六條 學院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七條 學生對違紀處分有按程序陳述、申辯、申訴和要求聽證等權利。
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與適用
第八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由輕至重分為:
(一)警告;
(二)訓誡;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九條 留校察看處分的察看期限從處分決定書送交之日起計算,期限為一年;其中違紀情節較輕的,察看期限可以為半年。
留校察看期間因故休學或者停學的,休學或者停學的時間不計入察看期內。
在察看期限內,根據學生的不同表現情況,分別處理如下:
(一)學生有突出優秀表現或者先進事跡的,由本人申請,經系教導室提出,教務會議討論后提出處理建議,由系主任批準并報學校學生主管部門備案,可以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學生沒有違紀行為的,察看期滿時,由本人申請,經系教導室提出,教務會議討論后提出處理建議,由系主任批準并報學校學生主管部門備案,可以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學生有違紀行為,按規定可以給予任何一種紀律處分的,均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學生雖有違紀行為,尚不夠給予紀律處分的,經院務會議討論,視情節可以延長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以行為或言論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國家安定團結局面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或私人財物的;
(五)看不健康的錄像、電影、書刊、網站,經教育不改的;
(六)沉迷電腦游戲,無法正常學習生活,經屢次教育無法改進的;
(七)品質極為惡劣,道德敗壞,嚴重違反校紀、僧規,損害佛教形象、破壞佛教信仰的;
(八)破壞學院安定團結,書寫和散發匿名信、大小字報以攻擊誹謗他人,打架斗毆,以邪心歪理組織煽動鬧事的;
(九)對抗領導,不尊重師長,態度惡劣的;
(十)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它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一)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尚不足達到第十條規定的,可以給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處分:
(一)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的;
(二)違反考場紀律或者考試作弊的;
(三)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的;
(四)違反學院規定,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它個人、組織合法權益的;
(六)損害學院聲譽的;
(七)違背社會公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經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條 學生在境外違反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的,視其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參照第十、十一兩條實施。
第十三條 對于屢次違反學院規定,經教育不改的,分別處理如下:
(一)曾兩次因違反學院規定受到紀律處分,仍不吸取教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可以給予留校察看處分,但其違紀行為可以直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除外;
(二)在一個學年內曾兩次因違反學校規定受到通報批評,仍不吸取教訓,再次發生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通報批評的,可以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并及時改正的;
(三)由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第十五條 違紀行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從重處分:
(一)造成較嚴重后果的;
(二)對檢舉人、證人和其它相關人員進行威脅或打擊報復的;
(三)再次違紀的。
第十六條 對受紀律處分的學生,可以附加取消其在獎助學金、免試推薦研究生、榮譽稱號等方面的申請資格,或者取消其已獲得的榮譽、資格,具體辦法由學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十七條 因違紀行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違紀者應當賠償。因違紀行為造成他人、組織名譽損害的,違紀者應當賠禮道歉。因違紀行為造成的校園環境衛生的破壞,違紀者應當負責恢復原狀;如果確有困難,應當賠償損失。
第三章 紀律處分的主管部門與實施程序
第十八條 依據違紀行為的不同種類和違紀學生的身份,主管部門分別如下:
(一)只涉及違反學習紀律行為和違反網絡管理規定者,主管部門為教導室;
(二)除上述情況外的違紀行為,主管部門為教務處辦。
第十九條 發現學生有違紀行為時,應當首先查清事實,收集證據。學院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條 視違紀行為的具體情況,院系和學院主管部門均可以整理原始資料,學院主管部門負責匯總審查。
第二十一條 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后,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結論;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學院有關部門提供的說明性材料;
(九)其它權威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二十二條 系或者學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違紀學生其應享有的權利,并在違紀調查中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
第二十三條 在做出違紀處分之前,系或者學院主管部門應當告知學生所認定的其違紀事實、處分理由、依據和擬給予的紀律處分種類,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申辯。
第二十四條 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決定的程序如下:
(一)教務處與學院主管部門交換意見后,由教務處會議作出處分建議;
(二)學院主管部門提出相應處理意見,連同教務處會議提出的處分建議,以及有關的原始材料,一并報請主管院長主持的辦公會討論。在必要情況下,學院主管部門也可以直接報請主管院長主持的辦公會討論。
(三)經主管院長主持的辦公會討論,可以給予違紀學生警告、嚴重警告或者記過處分;如果擬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須報請院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五條 學院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出具處分決定書。
處分決定書應當在決定作出后的10個工作日內送交受處分學生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證上簽收。如本人拒絕簽字,則由學校工作人員在送交回證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并由在場的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如受處分學生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學院指定的公告欄上張貼公告,或者在學院指定的網站上發布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交。學院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公告送交的過程,并由兩名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二十六條 學院對學生的處分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生效;但處分后續工作中與受處分學生權益直接相關的,應自決定書送交之日起執行。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學院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