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佛教學院學位論文審查辦法規定
第一條 為端正學術風氣,規范學術行為,提高學位論文質量,
根據《學位論文作假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位論文學術規范審查的宗旨與原則
(一)維護學術道德,規范學術行為,提高學位論文質量。
(二)程序正當,證據充分,處理恰當。
(三)充分、切實保障學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四)重點檢查、處理學位論文抄襲、剽竊行為。
第三條 以下情形屬于本辦法所稱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
(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
(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包括:
1.照搬他人已發表或未發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對不同資料來源中的原文詞句進行拼接且不注明來源。
2.使用他人的思想見解或語言表述而不申明其來源。具體表現為:總體剽竊,即整體立論、構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襲;復述他人行文、變換措辭使用他人論點和論證、呈示他人思路等。
3.轉引但不予注明。
4.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調查數據或文獻資料。
第四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處理標準
(一)抄襲、剽竊情節輕微的(不超過論文全文的10%),根據抄襲、剽竊的性質,酌情給予申請人責令修改論文1周后答辯或修改論文半年后1年內答辯的處理。
(二)抄襲、剽竊情節較為嚴重的(占論文全文的10%-20%),根據抄襲、剽竊的性質,酌情給予申請人責令修改論文半年后1年內答辯或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的處理。
(三)抄襲、剽竊情節嚴重的(超過論文全文20%),以及購買或由他人代寫學位論文的,取消申請人學位申請資格。
(四)以提交不同版本的學位論文文稿等方式,意圖規避學術規范審查者,一經發現,一律半年后1年內重新提交學位論文并申請學位。
(五)因抄襲、剽竊行為被責令修改論文1年內答辯,在第二次申請過程中再次有抄襲、剽竊行為且內容超過5%者,一律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
(六)因抄襲、剽竊情節嚴重被取消學位申請資格的學歷教育研究生,所在二級培養單位視其情節嚴重程度,提出是否準予畢業的意見,報請學校審定。
(七)已經授予學位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經查證屬實,撤銷其學位,并注銷學位證書。
(八)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不再接受其學位申請。申請人為在職人員的,通知其所在單位。
(九)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在讀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五條 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認定機構及程序
(一)認定機構
1.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規范審查委員會,代表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制定學位論文學術規范審查的工作辦法,并解決相關爭議和復議事宜。
2.二級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負責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涉嫌抄襲、剽竊的性質和數量等進行實質認定。
3.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作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及學術規范審查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學位論文學術規范審查的日常工作。
(二)認定程序
1.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將初步檢查結果及論文原文交送各二級培養單位。
2.二級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在論文答辯前召開專門會議,對涉嫌抄襲、剽竊的論文進行實質認定,并在充分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基礎上,嚴格按照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作出認定和處理意見。
認定和處理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出具。
3.二級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應當將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在形成的3日內告知學位申請人,同時報送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
4.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對各二級培養單位的認定、處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學位論文指導教師及教學部門的責任
(一)學位論文指導教師負有對所指導學生進行學術道德和學術研究規范教育的責任與義務;對學位論文是否由其獨立完成進行審查;及時發現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和論文中引注不規范等行為。其中,對弄虛作假、抄襲剽竊等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要加以制止;對引注不規范等行為要予以指導并責令學生修改。
(二)對所指導的學位論文被查出抄襲、剽竊情節嚴重或屢次被查出存在抄襲、剽竊現象的指導教師,學校將按照有關教師規范對教師師德、師風的相關要求,在一定范圍內公布有關情況,并追究其相應責任。
(三)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代寫的教師,經查證屬實,給予開除處分,解除聘任合同。
(四)對于多次出現學位論文作假或者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影響惡劣的二級培養單位,學校給予通報批評,并核減其招生計劃,情節嚴重的,給予負責人相應處分。
第七條 復議機構及程序
學位申請人如對二級培養單位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作出的認定結果和處理意見有異議,可在5日內向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出復議申請。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學術規范審查委員會負責學位論文答辯工作中的復議事宜,并依照相關規定作出復議決定。
學位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其他相關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訴、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國政法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辦法自校長辦公會通過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