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佛教學院學位與學歷證書管理辦法 (試行)
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41號令)、中央統戰部《宗教院校管理辦法》和《河南佛教學院學位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為了加強學歷、學位證書管理,維護學歷、學位證書的嚴肅性,保證人才培養質量和規格,特制定本辦法。
一、學校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學習形式和學生的學習程度,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學位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學位證書信息報河南省宗教局注冊備案。
二、學歷證書分為畢業證書、結業證書和肄業證書三種,它是學生在研究生、本科、??齐A段(包括網絡教育)學業水平的憑證。證書的辦理、發放及管理工作由學校教務處負責。
1、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規定要求的,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要求的,由學校授予相應的學位。
2、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
3、因故不能在校繼續學習,但已在學校修讀1年以上者,按肄業處理,發給肄業證書。不足1年者,由學校發給寫實性學習證明。
三、學歷、學位證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畢業生法名/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學習起止年月;
(二)學制、專業、層次(研究生、本科或??疲?,畢(結)業;
(三)貼有本人二寸免冠照片并加蓋學校鋼??;
(四)學校名稱及印章,校(院)長簽字章,或校學位委員會主席簽章;
(五)發證日期及證書編號。
四、對已發放的證書,如個人信息有誤,經學校核對確認后予以登記上報和換發。
五、根據教育部及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學歷、學位證書丟失,均不能補發原件。學生確需證明學歷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教務處核查原始學籍檔案后,由教務處負責補發相應學歷或學位證明書。
六、學生的學歷、學位證書應由本人簽領,委托他人領取應當出具學生本人的委托書。
七、辦理學生學歷證件的所有簽領單及證明材料,是教學管理的重要文件材料,必須按檔案管理要求全部存檔。
八、學位證書、學歷證書真偽的鑒定,由教務處核查原始證書登記檔案后負責解釋答復。
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務部負責解釋。